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國防類 國防部88.03.06. 鍊銪字第880002777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條(服兵役之義務)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 第三條(役齡)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 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 子。

  • 第十三條(教育時間之折算)
    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仍應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 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 前項受教育者,其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及服役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 第十四條(服役、除役)
    軍官、士官之服役、除役,另以法律定之。

  • 第十五條(士兵役之種類)
    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為士兵役之徵兵及齡。

  • 第十六條(常備兵役之區分)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期滿退 伍。 二、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期滿結 訓。 三、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 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 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之。 前二項得折減之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分別不得逾三十日及十五日;前項得 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二項課程之實施、管 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

  • 第十七條(補充兵役)
    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核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或 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 列管、運用。 前項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及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 內政部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廢止、撤銷、應履 行之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一項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 第二十五條(替代役之基礎訓練)
    替代役之基礎訓練,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辦理。 服替代役期間連同基礎訓練,不得少於常備兵役現役役期;停止徵集常備兵役現役後,不得 少於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服役期間,均無現役軍人身分。 停止徵集服常備兵役現役年次前之役齡男子,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應服替代役,為 期一年。

  • 第二十三條(退伍之給與)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之給與如左: 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 二、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依服現役年資,按月給與退休 俸終身,或依志願,按前款規定,給與退伍金。 三、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殘,經檢定不堪服役,合於行政院所定就養標準者, 按月給與贍養金終身,或依志願,按前二款規定,給與退伍金或退休俸。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