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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國防類 國家安全局 96.11.26. (96)英樸字第0023250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四條(情報人員於境外從事情報工作而致傷、殘、死亡之撫卹及補助特別規定;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而喪失人身自由之補償)
    情報人員在境外因從事情報工作致傷、殘或死亡時,應發給傷害、住院慰撫金或殘障、死亡 撫卹金,醫療費並全額補助;其醫療費補助、慰撫金與撫卹金之基準及發給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而喪失人身自由時,其隸屬之情報機關在其獲釋前,應積極營救並 支給下列各項補償。但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令給予者,應予抵扣: 一、每月支給相當於喪失人身自由前一月俸給之補償金。 二、相當之精神撫慰金及獲釋慰問金。 三、因從事情報工作喪失人身自由所生財產損害之補償金。 四、因從事情報工作喪失人身自由所生之醫療費。 五、親屬營救費、探視費、親屬三節慰問金及親屬補償金。 前項第二款之精神撫慰金及獲釋慰問金由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報人員領受之;其他各款之補償 由其親屬領受之。 情報人員死亡後,不再發給第二項各款補償。 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致失蹤時,於歸還前或死亡前,得先依第二項發給第五款之親屬三 節慰問金及補償金。但失蹤非因從事情報工作者,應追繳之。 第二項喪失人身自由期間每月補償金、精神撫慰金、親屬三節慰問金、親屬補償金及其他補 償之發放及停發標準,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並訂定辦法執行之。 情報人員退(離)職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之事由,致傷、殘、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 或涉訟時,得適用本條規定。

  • 第二十五條(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而喪失人身自由之補償或救助)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喪失人身自由時,政府應盡力營救之。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傷、殘、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涉訟或失業時,國家應 予本人及其親屬補償或救助。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之補償或救助,得發給每月之月補償金、前條第二 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償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補償;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失蹤者, 準用前條第五項規定。 情報協助人員停止運用後,有因停止運用前執行任務之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者,國家應予本 人補償或救助。 情報協助人員以外之人,已經情報機關核備有案者,其因提供或傳遞資訊,致喪失人身自由 者,情報機關得準用前項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救助,並溯自本法公布施行日施行。 第二項至第五項補償、救助之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並由各情報機關編列預算執行之 。

  • 第二十六條(保障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之權益)
    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權益之保障,得就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最有利者適用之。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設立相關機制,處理補償及撫卹業務。

  • 第十八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 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 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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