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 106.03.06. 交路字第106000241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九十一條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應使用四門轎式小客車。但設置輪椅區及多元化計程車之車輛,得申請使用四門以 上非轎式小客車。 二、車輛應裝設計程車計費表,並按規定收費,不得安裝營業區域以外費率之計程車計費表 。 三、車輛應在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營業,不得越區營業,其營業區域依附表七之規定。 四、車輛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車身顏色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 八號純黃顏色。但多元化計程車不得使用前開車身顏色。 五、對所屬車輛及其駕駛人應負管理責任。 六、僱用或解僱駕駛人,應向核發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警察機關辦理申報。 七、不得將車輛交予無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及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駕駛人駕駛。 八、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應於國道高速公路收費時段,並經乘客同意行駛國道高速公路, 方得向乘客收取;於交通部公告之日起,其收費之計算,應以備具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 計算裝置之計費表(如附件一)計算之。 自交通部公告之日起,於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公告運價調整實施或車輛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 ,前項第二款規定所定計程車計費表之功能,應為經交通部指定之專業機構確認符合計程車 計費表功能規範(如附件二),並依法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型式認證認可及檢定合格者;每車 裝設一具為限,並應列印乘車證明供乘客收執。 前項有關於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公告運價調整實施或車輛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之規定,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不適用之。 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之業者,應提供下列服務: 一、於消費者叫車前提供相關資訊: (一)車輛:至少應包括車輛廠牌、牌照號碼、出廠年份等。 (二)駕駛人:至少應包括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顯示、消費者乘車評價。 (三)費率:至少應包括預估車資。 二、車輛定位及行車軌跡。 三、依營業計畫書所定期程採全面電子支付。 四、可供消費者乘車後進行服務品質評價。 多元化計程車接受消費者提出之乘車需求以預約載客為限,不得巡迴攬客或於計程車招呼站 排班候客。 個人經營計程車牌照之使用以原申請人為限,不得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但經核准歇業 ,得連同原車過戶予符合個人經營計程車申請資格條件者。

  • 第六條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汰舊換新,應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三年內以同一車輛種類全新或年份較新 之車輛替補,逾期註銷替補。 計程車客運業未能於繳銷牌照三年內之期限替補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延展之期限 及次數由原核准之公路主管機關視當地運輸需要及計程車行管理情形核定之,逾期註銷替補 。

  • 第十二條(無照行駛、停車之處罰)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 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 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 ;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 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 第三十三條
    前條第一項應申請異動登記之義務人未辦理異動登記者,公路監理機關得催告該義務人於十 五日內辦理異動登記,逾期未辦理者,或繼承人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一年內辦理異動登記, 或經有關機關(構)依法公告後仍無人認領之車輛,公路監理機關應逕行註銷該車輛牌照。 前項繼承登記,義務人不能如期辦理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延長六個月 ,並以一次為限。 汽車牌照受註銷處分者,由公路監理機關逕予登記註銷,除第一項因未辦理繼承之異動登記 之情形外,應以汽車牌照註銷處分書通知汽車所有人,並將資料提供警察機關及稅捐機關。 汽車所有人於汽車失竊時,應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並填具異動登記書,向管轄之公 路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 經註銷牌照之汽車重行申領牌照時,應繳驗異動登記書或牌照註銷處分書及原領牌照登記書 車主聯。如係失竊註銷牌照車輛,並應繳驗向司法或警察機關領回車輛之證明,註銷時原牌 照未繳回者,並應同時追繳。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