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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路政司66.05.13. 路臺六六字第058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七十九條
    貨車之裝載,應依左列規定: 一、裝載貨物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 二、裝載物必須在底板分配平均,不得前伸超過車頭以外,體積或長度非框式車廂所能容納 者,伸後長度最多不得超過車輛全長百分之三十,並應在後端懸掛危險標識,日間用三 角紅旗,夜間用紅燈或反光標識。廂式貨車裝載貨物不得超出車廂以外。 三、裝載貨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四、裝載貨物高度自地面算起,大型車不得超過四公尺,小型車不得超過二.八五公尺。 五、以大貨車裝載貨櫃者,除應有聯鎖裝置外,不得超出車身以外。 六、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大貨車不得裝載砂石、土方。 除前項第二款之情形外,車身欄板應扣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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