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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68.04.18. 交路字第0801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五十九條(公路兩旁公私建築物之禁建或限建)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路基、行車安全及沿途景觀,得會同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於 公路兩側勘定範圍,公告禁止或限制公、私有廣告物及其他建築物之設置或建築,不受相關 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之限制。 前項公告管制前原有之廣告物與其他建築物及障礙物有礙路基、行車安全或觀瞻者,得商請 當地建築主管機關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但其為合法者,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前二項禁建、限建範圍、劃設程序、管理及補償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第十七條(違反定期檢驗之處罰)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 照。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 第十五條
    汽車新領牌照應申請登記。 汽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申請異動登記。 一、過戶。 二、變更。 三、停駛。 四、復駛。 五、報廢。 六、繳銷牌照。 七、註銷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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