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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73.05.23. 交路字第228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八條(汽車所有人之處罰-基本設備之變換、修復未檢驗)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 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 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 ,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 第四十五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爭道及不避讓)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 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 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 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 第一百零一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 ,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 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 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 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 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 入原行路線。 六、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之警號時 ,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 上之消防水帶。 七、遇幼童專用車、校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之警號時 ,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一、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二、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事故應變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 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得利用相鄰二車 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 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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