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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74.06.03. 交路第1106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百三十四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 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 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 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 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 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 可小心迅速穿越。

  • 第六十三條
    單行道標誌,用以告示該道路為單向行車,已進入之車輛應依標誌指示方向行車。設於單行 道入口起點處。 牌面與單行道平行者用「遵16」,牌面與單行道垂直者用「遵17」。本標誌設置圖例如 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 第七十條
    輪胎加鏈標誌「遵29」,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裝置防滑輪胎或輪胎加鏈,於車輛通過 凍滑路段後應即將鏈卸除。設於距離該凍滑路段起點一00公尺附近路幅較寬之處。

  • 第一百四十條
    活動型拒馬,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設於道路臨時性交通阻斷之處。 本拒馬長度為一百二十公分,高度至少一百二十公分。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拒馬各牌面均須具反光性能,除底條牌面為橙白相間斜紋外,其餘均為橙底黑字黑框黑箭 頭,牌面之文字或圖案得參酌左列圖例或實際需要更換。標繪橙白相間之橫材應為具反光性 之斜紋;其方向應配合道路封閉,由右(左)上斜向左(右)下,以導引車輛通行。 若實際需要得採用內照式活動型拒馬。 本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應擇適當位置裝設施工警告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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