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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74.07.08. 交路字第14519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七十九條
    貨車之裝載,應依左列規定: 一、裝載貨物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 二、裝載物必須在底板分配平均,不得前伸超過車頭以外,體積或長度非框式車廂所能容納 者,伸後長度最多不得超過車輛全長百分之三十,並應在後端懸掛危險標識,日間用三 角紅旗,夜間用紅燈或反光標識。廂式貨車裝載貨物不得超出車廂以外。 三、裝載貨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四、裝載貨物高度自地面算起,大型車不得超過四公尺,小型車不得超過二.八五公尺。 五、以大貨車裝載貨櫃者,除應有聯鎖裝置外,不得超出車身以外。 六、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大貨車不得裝載砂石、土方。 除前項第二款之情形外,車身欄板應扣牢。

  • 第八十條
    貨車裝載整體物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書,繪製裝載圖,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 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 一、裝載整體物品之長度、高度、寬度超過前條之規定者。 二、裝載整體物品之軸重、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超過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限制 者。 前項裝載整體物品行駛於高速公路之汽車,其長度超過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重量 超過前項第二款規定,寬度超過三‧二五公尺,高度超過四‧二公尺者,接受申請之公路監 理機關應先洽經高速公路管理機關認可後,始得核發通行證。 同一事業機構或公司行號,經常以同一汽車裝載同一性質規格之物品時,得依前二項規定申 請核發六個月以內之臨時通行證。 裝載第一項、第二項物品,應於車輛前後端懸掛危險標識;日間用三角紅旗,夜間用紅燈或 紅色反光標識,紅旗每邊之長度,不得少於三十公分。如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該項物 品之裝載行駛有特別規定者,應遵守其規定。 裝載第一項、第二項物品之汽車,行駛路線經過不同之省(市)時,其臨時通行證之核發, 應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經過高速公路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 止變換車道。

  • 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一、行人。 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六、農耕機。 七、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八、拖有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 九、市區雙層公車。 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施工、養護與執行公務之人員及機具與擔任護衛及開導任務之憲警 、執行緊急勤務之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緊急任務之機車與依第二條之一規定 進入與行駛之大型重型機車,或經核准之特殊活動參與人員,不受前項限制。 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必 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 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前項禁止、限制或開放事項得包括車輛、乘載人數、裝載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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