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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高雄市監理處78.10.07. 高市監二字第3760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六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未參加職業駕照審驗)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 鍰;逾期一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 前項經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 第五十四條
    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三年審驗一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一個 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不合格者,扣繳其駕駛執照,俟審驗合格後發還之。 駕駛人因患病、出國、服兵役、駕照被吊扣、羈押、服刑或受保安、感訓處分之執行,不能 按時審驗者,得於病癒、回國、退役、駕照吊扣期滿、撤銷羈押、出獄或保安、感訓處分執 行完畢六個月內持原照及有關證明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但在未換發普通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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