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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81.4.20.交路字第01221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九十三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 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 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 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 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 指示之限制。

  • 第一百零二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 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 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 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 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 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 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 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 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 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 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 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 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 ,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 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 第二十四條
    彎路標誌分為右彎標誌「警1」及左彎標誌「警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低於 左表規定之曲線半徑及視距路段應設置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 │ 安 │ 平 │ 設 │ │ 全 │ 曲 │ 計 │ │ 停 │ 線 │ 速 │ │ 車 │ 半 │ 率 │ │ 視 │ 徑 │ ︵ │ │ 距 │ ︵ │ 每 │ │ ︵ │ 公 │ 小 │ │ 公 │ 尺 │ 時 │ │ 尺 │ ︶ │ 公 │ │ ︶ │ │ 里 │ │ │ │ ︶ │ ├──┼──┼──┤ │ 25 │ 20 │ 25 │ ├──┼──┼──┤ │ 30 │ 30 │ 30 │ ├──┼──┼──┤ │ 45 │ 50 │ 40 │ ├──┼──┼──┤ │ 65 │ 80 │ 50 │ ├──┼──┼──┤ │ 85 │120 │ 60 │ ├──┼──┼──┤ │110 │170 │ 70 │ ├──┼──┼──┤ │135 │230 │ 80 │ ├──┼──┼──┤ │165 │300 │ 90 │ ├──┼──┼──┤ │200 │390 │100 │ ├──┼──┼──┤ │240 │500 │110 │ ├──┼──┼──┤ │280 │620 │120 │ └──┴──┴──┘

  • 第二百十一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 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種閃光號誌完全相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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