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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82.03.22. 交路字第00714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七條(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其費率等)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 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 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 第十一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期間內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如未繳納,經徵機關應以催繳通知書通知 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公路法第七十五條逾期罰鍰裁處權時效,自催繳通知書送達後其限繳日期屆滿之翌日起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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