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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83.09.02. 交路字第02979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六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除身心障礙者及年滿六十歲職業駕駛者外,其體格檢查合格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體格檢查: (一)視力:兩眼祼視力達0‧六以上者,且每眼各達0‧五以上者,或矯正後兩眼視力 達0‧八以上,且每眼各達0‧六以上者。 (二)辨色力:能辨別紅、黃、綠色者。 (三)聽力:能辨別音響者。 (四)四肢:四肢健全無殘缺者。 (五)活動能力:全身及四肢關節活動靈敏者。 (六)疾病:無精神耗弱、目盲、癲癇或其他足以影響汽車駕駛之疾病。 (七)其他:無酒精、麻醉劑及興奮劑中毒者。 二、體能測驗: (一)視野左右兩眼各達一百五十度以上者。 (二)夜視無夜盲症者。 前項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應由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醫院為之,或由附設 有檢查設備及檢定合格醫事人員之公路監理機關或指定之診所、團體為之,但申請學習駕駛 證時已經體格檢查合格者,一年內免再檢查。 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機車駕駛執照之規定,由交通部另定之。

  •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駕駛人或技工或關係人應迅速將駕駛執照或技工執照繳回當地公路 監理機關: 一、執照受吊銷、註銷或吊扣處分。 二、執照失效或過期。 三、汽車駕駛人或技工死亡。 四、職業駕駛人年滿六十五歲。但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換發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年滿 六十八歲。 五、汽車駕駛人之體格及體能變化已不合於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合格標準之一 。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汽車駕駛人或汽車修護技工未將執照繳回者,由公路監理機關逕行公告 註銷並追繳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年滿六十五歲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 通駕駛執照。但在未換發普通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

  • 第五十三條(勞工自請退休之情形)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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