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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85.04.18. 交路字第01942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七條(提供民眾查閱之公開事項)
    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其有變更者,亦同 : 一、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二、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

  • 第三十一條
    汽車因新領牌照、過戶或變更地址而非屬同一公路監理機關管轄者,應依照第十七條、第二 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之公路監理機關於辦妥新領、過 戶或變更登記後,除將新領牌照登記書、過戶登記書或異動登記書留存一聯備查外,應即將 其車籍之電腦資料移轉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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