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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86.01.31. 交路八十六字第00081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七十五條(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處罰)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欠繳金額累 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 換發牌照。

  • 第七十八條(罰鍰之處罰機關及執行無效之移送)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之。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 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本法所為汽車、電車牌照之吊扣或吊銷處分,不因處分後該汽車或電車所有權移轉、租賃 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

  • 第十七條(違反定期檢驗之處罰)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 照。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 第八條
    汽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 機關申請登記,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繳清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章、第三章 尚未結案之罰鍰及未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並檢驗合格後發給之。但拖車號牌及拖車使用證 得由使用人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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