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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 90.11.27. 交路九十字第06283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百零二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 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 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 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 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 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 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 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 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 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 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 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 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 ,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 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 第二百二十六條
    道路交通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行車管制號誌: 一、八小時汽車交通量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幹、支道交通量同時 有八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者。 (二)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 │ │ 幹 │ 一 │ 一 │ 二 以 │ 二 以 │ │ │ 道 │ 車 │ 車 │ 車 上 │ 車 上 │ │每向車│ │ 道 │ 道 │ 道 │ 道 │ │道數 ├──┼─────┼─────┼─────┼─────┤ │ │ 支 │ 一 │ 二 以 │ 一 │ 二 以 │ │ │ 道 │ 車 │ 車 上 │ 車 │ 車 上 │ │ │ │ 道 │ 道 │ 道 │ 道 │ │ │ │ │ │ │ │ ├───┴──┼──┬──┼──┬──┼──┬──┼──┬──┤ │幹道每小時汽│500 │750 │500 │750 │600 │900 │600 │900 │ │車交通量(雙 │ │ │ │ │ │ │ │ │ │向總和) │ │ │ │ │ │ │ │ │ ├──────┼──┼──┼──┼──┼──┼──┼──┼──┤ │支道每小時汽│ │ │ │ │ │ │ │ │ │車交通量(較 │150 │ 75 │200 │100 │150 │75 │200 │100 │ │高入口方向) │ │ │ │ │ │ │ │ │ ├──────┼──┴──┴──┴──┴──┴──┴──┴──┤ │ │一、機車以三輛折合一輛計。 │ │ 備 註 │二、八小時交通量係擇取二十四小時中最大者,可不│ │ │ 連續。 │ │ │三、幹、支道應取同時段之每小時交通量計算。 │ └──────┴───────────────────────┘ 二、四小時汽車交通量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幹、支道交通量同時 有四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者。 (二)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 │幹 ︵│ 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 │ │道 雙│ (較高入口方向) │ │每 ├─┬─┬──┬──┬──┤ │小 向│幹│一│二以│二以│ 一 │ │時 │ │車│車 │車 │ 車 │ │汽 總│道│道│道上│道上│ 道 │ │車 ├─┼─┼──┼──┼──┤ │交 和│支│一│ 一 │二以│二以│ │通 │ │車│ 車 │車 │車 │ │量 ︶│道│道│ 道 │道上│道上│ ├───┼─┴─┼──┼──┼──┤ │ 400 │ 310 │ 390│──│ 390│ ├───┼───┼──┼──┼──┤ │ 500 │ 270 │ 340│ 430│ 340│ ├───┼───┼──┼──┼──┤ │ 600 │ 220 │ 290│ 370│ 290│ ├───┼───┼──┼──┼──┤ │ 700 │ 180 │ 240│ 310│ 240│ ├───┼───┼──┼──┼──┤ │ 800 │ 150 │ 200│ 260│ 200│ ├───┼───┼──┼──┼──┤ │ 900 │ 130 │ 170│ 220│ 170│ ├───┼───┼──┼──┼──┤ │ 1000 │ 100 │ 140│ 180│ 140│ ├───┼───┼──┼──┼──┤ │ 1100 │ 90 │ 120│ 160│ 120│ ├───┼───┼──┼──┼──┤ │ 1200 │ 80 │ 100│ 130│ 115│ ├───┼───┼──┼──┼──┤ │ 1300 │ 80 │ 80 │ 115│ 115│ │ 以上 │ │ │ │ │ ├───┼───┴──┴──┴──┤ │ 備 │一、機車以三輛折合一輛計│ │ │ 。 │ │ │二、四小時交通量係擇取二│ │ │ 十四小時中最大者,可│ │ │ 不連續。 │ │ │三、幹、支道應取同時段之│ │ 註 │ 每小時交通量計算。 │ └───┴────────────┘ 三、尖峰小時汽車交通量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道尖峰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同時高於下表之規 定者。 (二)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道尖峰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 │幹 ︵│ 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 │ │道 雙│ (較高入口方向) │ │每 ├─┬─┬──┬──┬──┤ │小 向│幹│一│二以│二以│ 一 │ │時 │ │車│車 │車 │ 車 │ │汽 總│道│道│道上│道上│ 道 │ │車 ├─┼─┼──┼──┼──┤ │交 和│支│一│ 一 │二以│二以│ │通 │ │車│ 車 │車 │車 │ │量 ︶│道│道│ 道 │道上│道上│ ├───┼─┴─┼──┼──┼──┤ │ 500 │ 420 │ 520│ - │ 520│ ├───┼───┼──┼──┼──┤ │ 600 │ 375 │ 470│ 600│ 470│ ├───┼───┼──┼──┼──┤ │ 700 │ 330 │ 420│ 540│ 420│ ├───┼───┼──┼──┼──┤ │ 800 │ 285 │ 370│ 480│ 370│ ├───┼───┼──┼──┼──┤ │ 900 │ 240 │ 330│ 420│ 330│ ├───┼───┼──┼──┼──┤ │ 1000 │ 200 │ 290│ 375│ 290│ ├───┼───┼──┼──┼──┤ │ 1100 │ 170 │ 250│ 330│ 250│ ├───┼───┼──┼──┼──┤ │ 1200 │ 140 │ 220│ 285│ 220│ ├───┼───┼──┼──┼──┤ │ 1300 │ 120 │ 190│ 230│ 190│ ├───┼───┼──┼──┼──┤ │ 1400 │ 100 │ 160│ 200│ 160│ ├───┼───┼──┼──┼──┤ │ 1500 │ 100 │ 140│ 180│ 150│ ├───┼───┼──┼──┼──┤ │ 1600 │ 100 │ 110│ 150│ 150│ │ 以上 │ │ │ │ │ ├───┼───┴──┴──┴──┤ │ 備 │一、機車以三輛折合一輛計│ │ │ 。 │ │ │二、尖峰交通量係以尖峰時│ │ │ 間中最大之連續四個十│ │ │ 五分鐘交通量和計算。│ │ │三、幹、支道應取同時段之│ │ 註 │ 交通量計算。 │ └───┴────────────┘ 四、行人穿越數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在平均日中同時有八小 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且無行人立體穿越設施者。 (二)市區街道中段之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在平均日中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 於下表之規定,且附近二百公尺以內無行人立體穿越設施或其他行車管制號誌可資 管制交通者。 (三)郊區道路交岔路口或中段之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 計算。 ┌─────┬────┬─────┐ │ │無分隔島│設有寬度一│ │路 型 別│或分隔島│‧二公尺以│ │ │寬度不足│上之分隔島│ │ │一‧二公│ │ │ │尺者 │ │ ├─────┼────┼─────┤ │每小時汽車│ 600 │ 1000 │ │交通量 (雙│ │ │ │向總和) │ │ │ │ │ │ │ ├─────┼────┼─────┤ │每小時行人│ 400 │ 400 │ │穿越量 (以│ │ │ │最高量穿越│ │ │ │道計算) │ │ │ ├─────┼────┴─────┤ │ │一、機車以三輛折合一│ │ 備註 │ 輛計。 │ │ │二、八小時交通量係擇│ │ │ 取二十四小時中最│ │ │ 大者,可不連續。│ │ │三、汽車交通量與行人│ │ │ 穿越數應取同時段│ │ │ 之量計算。 │ └─────┴──────────┘ 五、學校出入口 學校出入口附近道路之雙向總和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二小時內高於八百輛,同此二小 時內之行人穿越數高於二百五十人次,且附近二百公尺以內無行人立體穿越設施或其他 行車管制號誌可資管制交通者。但依此條件設置行車管制號誌,其每日運作時間應予適 當之管制。 六、肇事紀錄 交通量高於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百分之八十,且曾發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內曾有五次 以上肇事紀錄,非藉號誌無法防止者。 七、幹道連鎖 市區幹道交岔路口間距超過二百公尺,其中間之交岔路口有必要設置號誌以配合相鄰號 誌運轉而構成連鎖號誌系統者。 八、路網管制 市區交岔路口為納入區域交通路網之號誌管制系統,確有需要設置者。 行車管制號誌時相為早開、遲閉、三時相以上或紅燈顯示時間逾六十秒、路型特殊、支 道位置不明顯之道路或交岔路口者,得附設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 九、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之交岔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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