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四十四條(違反減速慢行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 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第一百零三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 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 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
第一百三十三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 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
第一百三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平交道,應依下列規定: 一、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或警鈴及閃光號誌者,如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 守人員表示停止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顯示時,應即靠邊停止,不得通過。 二、鐵路平交道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應看、聽鐵路兩方確無 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三、行人如持有長形物品通過電氣化鐵路平交道時,其總高度不得高出軌面四公尺;各該平 交道設有限高標誌者,依限高標誌之規定。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第二條
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 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