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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91.06.14. 交路字第091003487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一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未領駕照)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 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 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 第五十三條
    汽車駕駛執照分為下列各類: 一、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二、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 三、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 四、聯結車普通駕駛執照。 五、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六、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 七、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 八、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 九、國際駕駛執照。 十、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十一、小型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十二、普通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十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十四、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十五、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 第五十八條
    學習汽車駕駛,以在駕駛學習場內學習駕駛為原則。在學習路線駕駛時,應依公路或市區道 路主管機關指定之道路及時間內為之,並應由領有學習車類駕照之汽車駕駛人在旁指導監護 。 汽車駕駛執照路考考驗之道路路線或路段,由公路監理機關指定後,送請公路主管或市區道 路主管機關備查。

  • 第五十九條
    學習駕駛證之學習駕車有效期間,自領證之日起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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