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類
交通部 93.03.19. 交路字第0930004084號函
中央法規
- 停車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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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前條停車場其管理規範之訂定)
前條都市計畫停車場或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 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前項管理規範,其有關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事項,並應公告之。如有變更,亦應報請地方主 管機關核備。
- 中央法規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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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