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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 93.06.03. 交路字第093003550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七條(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其費率等)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 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 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 第八條
    汽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 機關申請登記,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繳清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章、第三章 尚未結案之罰鍰及未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並檢驗合格後發給之。但拖車號牌及拖車使用證 得由使用人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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