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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 93.08.10. 交路字第0930008227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六十八條(吊扣、吊銷駕照處分效力之擴大)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 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 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 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五點。但一年內違規點數共達六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 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 第五十三條
    汽車駕駛執照分為下列各類: 一、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二、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 三、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 四、聯結車普通駕駛執照。 五、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六、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 七、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 八、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 九、國際駕駛執照。 十、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十一、小型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十二、普通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十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十四、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十五、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 第六十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年齡: (一)考領普通駕駛執照、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十八歲,最高年齡不受限 制。 (二)考領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二十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三)考領職業駕駛執照須年滿二十歲,最高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二、經歷: (一)應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無經歷之限制。 (二)應考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須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並 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駕駛訓練結業。 (三)應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有學習駕駛三個月以上之經歷。 (四)應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有學習駕駛六個月以上之經歷。 (五)應考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 (六)應考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 (七)應考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或領有 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小型車逕升大客車 駕駛訓練結業者。 (八)應考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或領有 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小型車逕升大客車 駕駛訓練結業者。 (九)應考聯結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一年以上或領有大貨車普 通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 (十)應考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一年以上或領有大貨車職 業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 (十一)應考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駕駛資格者,須領有小 型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或領有大貨車或大客車駕駛執照,並經立案之駕駛 訓練機構駕駛訓練結業。 前項第二款各目之經歷,如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駕駛訓練機構依照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管理辦法之規定訓練結業者,得由交通部按照其登記領照之教練車數量予以核定,不受其限 制,並准集體報考。其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報經交通部核定者亦同。 領有普通駕駛執照滿三個月之駕駛人,得報考同級車類之職業駕駛執照,除應具備報考之資 格外,並應補考職業駕駛執照應考之科目。 汽車駕駛人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合格後領有或換發一年有效期間之 駕駛執照及其受終身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前之經歷,不予採計。

  • 第六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應換發駕駛執照,並准其駕駛較低級車類之車輛 ,其規定如下: 一、已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客車(含雙節式大客車)、大貨車、代用大客車、 大客貨兩用車、曳引車、小型車(含小型車附掛拖車)、輕型機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二月一日起已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申請考驗取得聯結車駕駛執照者, 不得駕駛大客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 二、已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貨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曳引車、小型 車、輕型機車。但不得駕駛雙節式大客車。 三、已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車、輕型機車。 四、已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 五、已領有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 六、已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 七、已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 八、已領有普通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輕型機車。 九、已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輕型機車、小型輕型機車。 已領有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車附掛輕型拖車。 已領有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經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 下拖車駕駛資格考驗合格者,得駕駛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 原領有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資格滿三個月者,得換領同 級車類之職業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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