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路政司 94.08.29. 路臺監字第0940411659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百三十四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 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 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 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 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 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 可小心迅速穿越。

  • 第一百六十五條
    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其不得迴轉。 本標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一0公分。除交岔路口或允許車輛迴轉路段外,均整段 劃設之。 道路設有中央分向島者,得加繪本標線,其方式為以單黃實線分別劃設於分向島之兩側,與 分向島間隔至少一0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