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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 98.11.10. 交路字第098005915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百零二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 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 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 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 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 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 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 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 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 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 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 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 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 ,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 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 第五十八條
    停車再開標誌「遵1」,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設於 安全停車視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 相交道路交通流量相當者,其中任一道路行車速限在每小時六0公里以上,平均日最大八小 時進入交岔路口之交通量總和達四000輛以上,或一年內有五次以上交通事故紀錄者,該 路口各行車方向均應設置本標誌。 本標誌為八角形,紅底白字白色細邊,設置地點應與停止線平齊或附近之處。已設有號誌管 制交通之處免設之。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附牌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 第五十九條
    讓路標誌「遵2」,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觀察幹道行車狀況,讓幹道車優 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設於視線良好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本標誌為倒三角形,白底、紅邊、黑色「讓」字。設於距離路口五公尺內,已設有號誌管制 交通之處免設之。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附牌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設置圖例見「停車再開」標誌。

  • 第一百七十二條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視需要設於支道 路口,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在雙車道路面上,依遵行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如路口未設行人穿越道線者,則加繪兩條平行白虛線,間隔三 0公分,線段長六0公分,線寬三0公分,間距四0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 第一百七十七條
    「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視需要設於停止線將近之處,本標字與第五 十八條「停車再開」標誌得同時置或擇一設置。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 第二百十一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 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種閃光號誌完全相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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