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 99.05.04. 交路字第09900040701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民間或個人處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 第二十四條之一
    計程車得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 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者,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及變更登記 : 一、經交通部認可之專業機構審驗合格之車頂廣告看板架型式審驗報告。 二、行車執照。 三、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四、異動登記書二份。 安裝車頂廣告看板架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並應於保險到期前辦理續保手續。 前項保險以每一型式產品為一投保單位,每一投保單位之最低保險金額應包含下列各條件: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審驗作業規定如附件十四。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