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 99.09.09. 交路字第0990049357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二條之一(行駛或使用動力器具之處罰)
    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 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

  • 第六十九條(慢車種類、名稱及無照駕駛)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 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 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三輪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 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定之。

  • 第六十九條之一(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及型式審驗)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 道路。 前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 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並得 委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理之。

  • 第六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 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