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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路政司 99.10.13. 路臺監字第0990414349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六十九條(慢車種類、名稱及無照駕駛)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 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 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三輪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 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定之。

  • 第七十二條(慢車所有人之處罰-安全裝置違規)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 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 第一百十九條
    慢車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安全設備,應符合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檢測基 準。 三輪以上慢車,其安全設備應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 條第三項授權另定之管理辦法規定。 慢車擅自加裝補助引擎或馬達行駛者,依汽車之拼裝車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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