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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 100.09.13. 交路字第1000048723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一條(未繫安全帶、未安置幼童安全椅、兒童單獨留置車內、未戴安全帽及違規附載之處罰)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 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 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 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 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 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 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 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第四十一條
    汽車座位立位之核定,應依下列規定: 一、小客車不得設立位,每一座位不得少於三十八公分寬、六十五公分深。但駕駛人座位之 寬度不得少於六十公分。 二、大客車每一座位不得少於四十公分寬、七十公分深;每一立位前後以二十五公分、左右 以四十公分計算。但車內高度未達一百八十五公分、市區雙層公車之下層車內高度未達 一百八十公分者或車廂為部分或全部無車頂之區域,不得設立位。 三、幼童專用車不得設立位,其幼童座位應符合附件十二之規定。但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之 座位,應依第一款之規定為準。 四、貨車駕駛室每一座位之寬度,不得少於三十八公分。但駕駛人座位寬度不得少於六十公 分,連駕駛人座位不得超過三個座位。 前項第二款之大客車並應核定其總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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