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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 102.02.06. 交路字第101004555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 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 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 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 第一百零一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 ,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 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 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 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 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 入原行路線。 六、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之警號時 ,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 上之消防水帶。 七、遇幼童專用車、校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之警號時 ,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一、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二、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事故應變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 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得利用相鄰二車 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 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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