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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 102.02.06. 交路字第102000099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一、客車: (一)大客車:座位在十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座位在二十五座以上或 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 業車之服務員在內。 (二)小客車: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在二十四座以下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 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 二、貨車: (一)大貨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貨車。 (二)小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之貨車。 三、客貨兩用車: (一)大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並核定載人座位,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 ,並核定載重量之汽車。 (二)小客貨兩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並核定載人 座位及載重量,其最後一排座椅固定後,後方實際之載貨空間達一立方公尺以上之 汽車。 四、代用客車: (一)代用大客車:大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大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 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二)代用小客車: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 不得超過九人。 五、特種車: (一)大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之特種車。 (二)小型特種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之特種車。 六、機車: (一)重型機車: 1.普通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四十馬力(HP)以下之二 輪或三輪機車。 2.大型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HP)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二)輕型機車: 1.普通輕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五馬力(HP)以下、一.三四馬力( 電動機功率一千瓦)以上或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 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逾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小型輕型機車: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三四馬力(電動 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 車。 (三)前二目三輪機車以車輪為前一後二或前二後一對稱型式排列之機車為限。

  • 第一百九十條
    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 本標線之線型為白實線,線寬十公分。但機車停放線劃設於非車道上者,得採用線寬五公分 。 小型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路邊大型客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除平行停車外,其寬度應在三點三公尺以上,其地面應繪製身心障 礙者圖案。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專用性停車位(停靠區),其寬度、長度、專用車種及適用時機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設置 ,其地面應加繪白色專用車輛標字或圖案,並得配合設置標誌告示。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 第十三條(路邊停車場其重要事項之公告)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將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時間、收費方式、 費率及其他規定事項公告週知。變更及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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