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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研考類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2.04.08. 檔應字第102000154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 第九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 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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