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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研考類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3.08.18. 檔徵字第103000408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八條(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之準用)
    公立大專校院及公營事業機構準用本法之規定。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 其受託事務範圍內,亦同。

  • 第十四條
    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者,其永久保存之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期保存之檔案 應報請該機構主管機關處理。 前項定期保存檔案之管理及應用事項,公營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 (構)或民間團體辦理。

  • 第一百零九條(會計檔案之移交及遺失損毀之責任)
    各機關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於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 應由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所在機關管理檔案人員保管之,但使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所用之儲 存體,得另行處理之。 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應即呈報該管上級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及所在機 關長官與該管審計機關,分別轉呈各該管最上級機關,非經審計機關認為其對於良善管理 人應有之注意並無怠忽,且予解除責任者,應付懲戒。 遇有前項情事,匿不呈報者,從重懲戒。 因第二項或第三項情事,致公庫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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