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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研考類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5.01.13. 檔應字第105000007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 第二條(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

  • 第三十五條(請求閱覽或影印之權利)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 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 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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