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考類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5.09.21. 檔應字第1050013040號函
中央法規
- 檔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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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職務移交或離職人員檔案之移交)
公務員於職務移交或離職時,應將其職務上掌管之檔案連同辦理移交,並應保持完整,不 得隱匿、銷毀或藉故遺失。 前項規定,於民營事業企業機構移轉公營,或公營移轉民營者,均適用之。
- 檔案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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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之一
機關改制為公營事業機構者,其改制前檔案應移交該機關之上級主管機關。 前項檔案之管理及應用事項,該上級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構)、委託 其他機關(構)或民間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