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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研考類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5.04. 發法字第1090008995號
中央法規
  • 第五條(個人資料之處理行為)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 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第十五條(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要件)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 第二條(審計職權之範圍)
    審計職權如左: 一、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收支命令。 三、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考核財務效能。 六、核定財務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 第十四條(審計查閱權)
    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 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並應為詳實之答復或提供之。 如有違背前項規定,審計人員應將其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予以處分, 或呈請監察院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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