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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研考類 檔案管理局 93.02.27. 檔企字第09300013042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
    各機關管理檔案,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並編列年度計畫及預算。

  • 第二十七條
    中央二級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所屬機關檔案管理情形,應定期辦理考評及獎懲 。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對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實施必要之輔導、訓練及評鑑;經評鑑績優者 ,得予獎勵,並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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