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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2.7. (79)農林字第9103709A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二條(水土保持之稽查)
    山坡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及期限,實施水土 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前項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已完成水土保持處理後,應經 常加以維護,保持良好之效果,如有損壞,應即搶修或重建。 主管機關對前二項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應隨時稽查。

  • 第七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規定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水土保持 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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