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0.8.2. (80)農林字第0133895A號
中央法規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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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山坡地之定義)
本條例所稱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 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 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