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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0.01.20. (90) 農林字第900101121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五條(未依法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依法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未擬具,或水土保持計畫未經核定而擅自實施,或未依核定 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者。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在期限內改正者。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致改 正為止;並得令其停工,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並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 ,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致生水土流失、毀損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設施或釀成災害者,處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十二條(水土保持計畫之實施與維護)
    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下列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 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 二、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三、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 四、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 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 前項水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 可。 第一項各款行為申請案依區域計畫相關法令規定,應先報請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應 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級之主管機關審核 。水土保持規劃書得與環境影響評估平行審查。 第一項各款行為,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種類,且其規模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者,其水土 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其種類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三條
    (刪除)

  • 第十四條之一(收取審查費)
    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審核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應收取審查費;其費額,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十二條規定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其內容、申 請程序、審核程序、實施監督、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之發給與廢止、核定施工之期限、開工 之申報、完工之申報、完工證明書之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 第三十三條(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違反第二 十二條第一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二、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 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或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 持技術規範者。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繼續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分 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 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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