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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0.04.13. (90) 農企字第900117190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主管機關)
    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區域計畫,應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 第二條
    依本法規定辦理區域計畫之擬定或變更,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有關機關、學術團體或 其他專業機構研究規劃之。

  • 第六十九條(對農地違規使用之罰則)
    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 規定處理。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本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違反第三十六條規 定,擅自變更使用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對該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之負責人,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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