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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2.12.24. 農企字第1020242437號
中央法規
  • 第九條
    主管機關辦理、專案核准或輔導農業發展計畫所需之農業設施,其面積及高度,得依其計畫 核定之。

  • 第十三條
    農作產銷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農業生產設施:指供農業直接生產及經營之設施。 二、農機具設施:指供存放農機具或農業機械設備使用之設施。 三、農產運銷加工設施:指供放置集貨、包裝、儲存、冷凍(藏)、加工及批發市場等設備 及作業場所之設施。 四、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指供農業生產管理或作為農事管理之操作空間之設施。 五、農田灌溉排水設施:指供農田灌溉排水有關之設施。 六、其他農作產銷設施:指供與農業經營使用有關之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一相關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設施,得依實際需求,配置車輛運(迴)轉空間、附屬設施所需空間 及衛生設備。但車輛運(迴)轉空間,不列計於興建面積。 第一項各款設施,依消防、環保、建築管理等法規應配置附屬設施者,其所需空間,依各該 法規規定辦理。

  • 第八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 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 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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