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類
內政部 63.09.11. 台內勞字第597586號函
中央法規
- 職業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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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