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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內政部 67.01.11. 台內勞字第76863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條(本法適用範圍)
    凡用發動機器之工廠,均適用本法。

  • 第二條(發動機器與工廠之定義)
    本法第一條所稱發動機器,係指凡能藉能量變化從事工作或轉換工作形態之機械構造。所稱 工廠,係指凡僱用工人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等作業場所或事業場所。

  • 第四條
    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 法之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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