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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內政部69.8.8. 台內勞字第3742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八條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 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 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 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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