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類
內政部 71.02.05. 台內勞字第68668號函
中央法規
- 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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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高溫作業勞工如為連續暴露達一小時以上者,以每小時計算其暴露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 數,間歇暴露者,以二小時計算其暴露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並依下表規定,分配作 業及休息時間。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值℃
輕工作
30.6
31.4
32.2
33.0
中度工作
28.0
29.4
31.1
32.6
重工作
25.9
27.9
30.0
32.1
時間比例
每小時作息連續作業
25%休息
75%作業50%休息
50%作業75%休息
25%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