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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內政部 71.02.05. 台內勞字第6866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五條
    高溫作業勞工如為連續暴露達一小時以上者,以每小時計算其暴露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 數,間歇暴露者,以二小時計算其暴露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並依下表規定,分配作 業及休息時間。

    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值℃

    輕工作

    30.6

    31.4

    32.2

    33.0

    中度工作

    28.0

    29.4

    31.1

    32.6

    重工作

    25.9

    27.9

    30.0

    32.1

    時間比例
    每小時作息

    連續作業

    25%休息
    75%作業

    50%休息
    50%作業

    75%休息
    25%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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