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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內政部 72.01.18. 台內勞字第12824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六條
    雇主為防止特定粉塵發生源之粉塵之發散,應依附表一乙欄所列之每一特定粉塵發生源, 分別設置對應同表該欄所列設備之任何之一種或具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

  • 第十一條
    雇主對於從事特定粉塵作業以外之粉塵作業之坑內作業場所(平水坑除外),為防止粉塵 之擴散,應設置換氣裝置或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但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 間短暫,且供給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不在此限。 前項換氣裝置應具動力輸入外氣置換坑內空氣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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