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類
內政部 74.08.26. 台內勞字第336285號函
中央法規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第二十四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
第二十八條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 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