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勞工類 內政部 74.08.26. 台內勞字第33628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四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 第二十八條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 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