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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09.29. (77)臺勞保二字第19061號函(廢止)
中央法規
  • 第五十八條(老年給付之情況)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 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 ,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 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九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未經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或型式驗證逾期者,不得 使用驗證合格標章或易生混淆之類似標章揭示於產品。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對公告列入應實施型式驗證之產品,進行抽驗及市場查 驗,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重體力勞動作業,指下列作業: 一、以人力搬運或揹負重量在四十公斤以上物體之作業。 二、以站立姿勢從事伐木作業。 三、以手工具或動力手工具從事鑽岩、挖掘等作業。 四、坑內人力搬運作業。 五、從事薄板壓延加工,其重量在二十公斤以上之人力搬運作業及壓延後之人力剝離作業 。 六、以四點五公斤以上之鎚及動力手工具從事敲擊等作業。 七、站立以鏟或其他器皿裝盛五公斤以上物體做投入與出料或類似之作業。 八、站立以金屬棒從事熔融金屬熔液之攪拌、除渣作業。 九、站立以壓床或氣鎚等從事十公斤以上物體之鍛造加工作業,且鍛造物必須以人力固定 搬運者。 十、鑄造時雙人以器皿裝盛熔液其總重量在八十公斤以上或單人搯金屬熔液之澆鑄作業。 十一、以人力拌合混凝土之作業。 十二、以人工拉力達四十公斤以上之纜索拉線作業。 十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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