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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10.24. (77)臺勞動三字第24218號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監督委員會由勞工與雇主分別選派代表共同組成。置委員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 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但僱用勞工人數二人以下 者,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在一百人以上者其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九人。 事業單位設有分支機構者,得分別或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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