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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9.12.13. (79)臺勞三字第37527號
中央法規
  • 第八十四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時法令之適用方法)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 )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十條(堅守岡位之義務)
    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

  • 第十一條(依法定時間辦公)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 行之。 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 第二十四條(適用本法之其他人員)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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