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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03.06. (80)臺勞動三字第05200號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之查核事項。 三、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勞工退休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監督事項。

  • 第六條
    前條第二項會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召集之公告或通知,並應列席監督,該會議應確定請求人 名冊、決定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之期日及作成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給付清冊等相關事宜 。

  • 第八條
    企業併購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時,應按其 隨同營業或財產一併移轉勞工人數、年資及工資之比例,移轉至受讓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 備金專戶存儲。 企業併購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前,其提撥 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達到第三條規定得暫停提撥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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