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08.29. (80)臺勞安一字第21752號(不再援用)
中央法規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 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
第三十四條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 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